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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纠纷

股权收购方式有哪几种

来源:北京股权纠纷律师   网址:http://www.gqjfbjvip.com/   时间:2023/2/14 15:17:41

  股权收购是指以目标公司股东的全部或部分股权为收购标的的收购。那么,股权收购方式有哪几种?接下来将由北京股权纠纷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方面的知识 ,具体情况赶紧跟着北京股权纠纷律师一起来看看吧!

 

                                         

  一、股权收购方式有哪几种

  1、强制收购:即收购者在持有目标公司股权达到一定比例后,迫于法律中规定的强制性义务,而向目标公司发出收购要约的行为。

  2、故意收购:指收购者在收购行为开始前不通知目标公司,从而使之在接到收购要约时陷入被动处境,并且给予目标公司股东以极大心理压力的收购方式,应当指出,虽然这种收购方式被称为“恶意收购”,但并不违法。

  3、善意收购:即收购者在收购要约发出前就与目标公司进行沟通,使之在心理上有足够准备后,再发出收购要约的收购方式。

  4、标购:指收购者不直接向目标公司董事会发出收购要约,而是直接以高于该股票市价的报价,向目标公司股东进行招标的收购行为。

  二、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1、公司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情形有: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法律规定,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2、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北京股权纠纷律师,北京股权纠纷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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