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姓名:刘超
手机:13810135378
邮箱:13810135378@126.com
证号:11101200310131817
律所: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10号兆泰国际中心A座12层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股份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
来源:北京股权纠纷律师 网址:http://www.gqjfbjvip.com/ 时间:2014/5/5 11:07:28
根据《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有关规定,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包含以下内容:1、会议基本情况:会议时间、地点、会议性质(临时,年度)。2、会议通知情况及到会股东情况:会议通知时间、方式;股东到会情况。召开创立大会,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审议事项应当于会议召开30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45日前作出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1/2以上的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3、会议主持情况:应当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应附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指定副董事长或董事主持的委派书)。4、议案表决情况:股东大会议案的具体表决结果,持赞同意见所代表的股份数,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比例。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但股东大会对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解散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5、签署: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由发起人盖章、签字(自然人)或发起人(股东)代表签字或者董事会成员签字。由到会股东代表签字的,应当附发起人(股东)授权委托书。